大法官10月31日做出第649號釋憲案,確定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前項所規定之「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註一),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規定不符,判定違憲,該條文自31日公佈起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三年後,按摩市場將完全打開,非視障業者將投入競爭市場,這消息在社會福利領域投下一顆震撼彈。

大法官基於憲法所規定之平等權、工作權等,所做出的解釋表面上合乎平等,實際操作面上卻充滿危機與風險。

以往,社會多關心身心障礙者易居於弱勢,眾多社福政策與法令為提供服務與保障而催生,沒想到此例卻赫然讓社會驚醒,非弱勢族群(普通人)的權益同樣重要

這是一個好的案例,卻也是一個殘酷的喪鐘,讓弱勢族群見識到我國齊頭式平等的無奈。

 

也許大法官會議說的對,基於保障僅不到六萬視障者獨佔按摩業(何況真正從事按摩師者寥寥可數)(註二),以致侵害了大宗非視障者的就業、平等權利,對於廣大消費者的消費市場造成不利,拿視障者、非視障者、消費者來進行齊頭平等的、獲取利益的衡量比較,安上不符比例原則的帽子,這樣的解釋,讓人感受「法」上不得不服、「情」卻非常寒心

台灣近年難能可貴的往福利國家、福利社會大步邁進。進入高齡化社會的壓力、弱勢族群的奮勇發聲、積極社福人士團體大力奔走爭取,終使台灣在弱勢人權、福利制度、社會安全、社會保險稍稍開花結果。但今日的釋憲解釋,卻不幸戳破這幸福的假面具。

不能說釋憲解釋錯誤,就大法官解釋文,清楚肯定保障視障者就業機會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但白紙黑字的最高法典法力無邊,身障保護法牴觸憲法,登登!身障法出局!

也就是說,「人生而平等」,視障者就業雖重要,但他們這幾年「奉旨」侵害到其他人(非視障者、消費者)的權益,這不公平。因此大法官替社會正義打開這道黑心的門,讓按摩市場回歸自由經濟體制,進入百家爭鳴的時代,還給非視障者、消費者一個「公道」

雖然大法官會議給這個社會三年時間,進行修正法令、建立輔導視障者就業機制,並保留適當的就業機會,以促進視障者多元就業……很遺憾的,我要說,這何嘗不是原本身障法規裡,所進行的某種折衝與妥協?無視於此,649號解釋要求施政單位必須有所具體作為,可曾考慮如果期限之內未達成呢?是否這些好不容易拿到按摩執照的視障者,就此將被自由經濟、市場競爭吞沒。

 

視障者的天生「不平等」弱勢,加上社會不友善環境(政府考試、教育體系、社會就業環境),致於視障者無法與非視障者競爭中上層就業市場,並不是每位視障者都可以如李炳輝、蕭煌奇「幸運」(實際上那叫幸運嗎?),多數遭社會排除,而被迫退守按摩這個門檻較低、也快是唯一的行業。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這條規定,立法之初是為保護這群視障者單薄的就業能力而設,是寄託在一般就業市場的不利競爭環境、又現階段確實無法讓視障者有足夠的職業競爭能力之下,能夠有一個足夠讓視障者生存的保護空間

在毫無具體配套措施,便貿然作出違憲必須開放的決定,這只有半套的決議,雖使全體國民這下子都「平等」了,實質上卻讓視障者「勒緊褲帶挫在等」。

 

也許,這會是個千載難逢的機會,讓社會重新建構非弱勢者與弱勢者權益的平等體系在經濟這面大旗之下,我們不能剝奪非視障者與消費者權益,卻也不能坐視視障者生存權遭喪失。在理論上,福利制度健全的社會也的確不應有此限制。但台灣目前無完善的輔導制度與法令規章,試想三年後,政府未備妥可行輔導就業政策與適宜法令,目前好不容易培養按摩成為視障者重要的謀生技能,這群多靠按摩糊口的視障朋友(透過按摩業謀生的視障者,佔所有視障就業人口三分之一),在一家家高資金、高精緻、企業化連鎖經營的按摩商家夾殺下,將何去何從。屆時,所謂的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工作,及比例原則又該何解釋?

 

 

註一:96711日修正公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前項:「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另,2008111日中國時報〈3年後,非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一文,疑誤植為該法第37條。

註二:根據職訓局統計,我國視障者就業狀況,全台視障者約54000人,有工作能力者24000人,實際有工作者7000人,領有按摩執照2900人(自行開業2200人,特約形式300人)。

 


 

 

大法官會議第649號解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6年7月11日更名及最新修正全文公佈總統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徐老大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